【制藥網 政策法規】8月份,醫藥行業有哪些新政新規發布呢?執業藥師配備不夠的,在2025年之前可設置為過渡期;醫保局建立信用評價制度,規范醫藥企業合規經營;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有變化,30%單位繳費全部劃入統籌賬戶;新藥進醫保的準入時限延遲.....一起來回顧過去一月出爐的醫藥政策,哪些令你印象深刻?
8月17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就執業藥師配備、監管以及隊伍建設等問題作出回應和部署。文件中明確,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執業藥師不夠用、配備難的實際情況,各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政策,并設置過渡期。過渡期內,對于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地區,允許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不超過2025年。
8月底,國家醫保局連發兩份重磅文件,分別是《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征求意見稿)》和《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文件主要針對藥企在定價、營銷、投標、履約過程中實施法律法規禁止、有悖誠信公平競爭的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政策約束并執行黑名單制度。
業內認為隨著該新政的落地,可以充分調動懲戒資源,形成合力,促使企業合規經營、合理定價,形成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醫藥經營新秩序。
8月26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到,要將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比例不低于50%;改革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30%單位繳費全部劃入統籌賬戶;建立健全門診共濟保障機制,使用范圍拓寬。
8月份,國家藥監局綜合司公開征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零售連鎖附錄(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擬加強連鎖藥店管理。根據征求意見稿,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人員配備有明確要求,包括企業總部應具備質量管理、藥品采購、財務管理、教育培訓、人員管理等職能。另外明確,連鎖企業應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配備足夠的執業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并建立制度確保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在職在崗履行藥品質量管理與藥學服務職責等。其中,對于不同崗位人員還有不同的學歷等配備具體要求。
8月17日晚間,國家醫療保障局公布《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和《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申報指南》。其中就納入新版醫保的準入時限來看,將從2019年12月31日調整為2020年8月17日。這也意味著,2020年度獲批的創新藥產品、適應癥均有機會進入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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