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藥網 政策法規】近日,國家醫保局連發兩份重磅文件,分別是《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征求意見稿)》和《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征求意見。這兩份《征求意見稿》主要針對藥企在定價、營銷、投標、履約過程中,實施法律法規禁止、有悖誠信公平競爭的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政策約束,并執行黑名單制度。
據了解,上述文件早在今年4月就在業內流傳,有醫藥銷售人士此前就表示,這2份文件對于商業賄賂和藥企違約的監管力度較強,將商業賄賂等行為與藥企所對應的集采市場相聯系,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藥企的違法成本,將促使藥企加強對代理商和銷售人員的的監管,推動行業自律。
筆者注意到,按照意見稿相關規定,所有藥企若行賄超過10萬元或失信等級被評定為“嚴重”,涉事產品要遭受暫停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的處罰。這也意味著,企業行賄超10萬元將面臨失去當地市場的風險。根據已經曝光的案例,該金額要求較為嚴格。例如,此前被爆出的某縣醫院藥劑科藥劑師收受“藥品回扣”一案中,涉案的12家企業中行賄金額幾乎全部超過10萬元,多年所收取的某企業回扣金可達上百萬元。
除此之外,若行賄金額超過1000萬元,失信等級將被判定為“特別嚴重”,相關部門會暫停該企業全部藥品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直到該企業修復信用等級。
實際上,中國政府打擊藥品帶金銷售的歷史已有二十多年了,對藥企在其中承擔的責任,探索過很多方式。雖然,此次意見稿是我國初次嘗試通過信用手段懲戒醫藥領域腐敗行為,但信用評價制度也不是突然憑空而來的,國家層面的政策框架一直有一個不斷完善和充實的過程。
據業內人士介紹,早在2014年,國家頒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以及《關于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就已經提出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提出了方向和具體意見。
2016年5月,國家發布《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提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是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國家對“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進行了定位,并細化了頂層設計。
對于此次出臺的信用評價制度新政,業內專家表示,在結合國家信用體系和醫保信用管理體系的整體推進,依托醫保基金和省級招采平臺構建系統完善的信用體系,將經濟手段與信用管理相結合,可以充分調動懲戒資源,形成合力,促使企業合規經營、合理定價,形成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醫藥經營新秩序。
總的來說,醫藥行業的政策出臺,從來都不是形單影只,政策之間會存在各種關鍵的聯系。從4+7帶量采購,到打擊騙保,到DRGs試點,到聯手財政部核查77家藥企財務問題,再到建立懲戒體系,配合藥品集采、藥價談判等對藥企產生實質影響的政策來看,自從國家醫保局成立后,控費就成了主旋律。而與此同時,有關部門也在聯合起來織起一張大網,從源頭打擊醫藥商業賄賂。
在全新的政策大環境下,對于所有藥企而言,一旦出現任何不合規的行為,無疑都是踩雷,甚至斷送自己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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