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藥網 政策法規】自6月1日,新條款的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開始實行。與過去的監管條例相比,此次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大,違法成本將大幅提升。
上海市日前對定點醫藥機構的管理出臺了相應的辦法(《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作為國家重點政策試點省市,隨著上海試行該辦法,業內認為或影響到全國定點藥店。具體來看,本次的處罰力度之大可以表現在三個方面。
10種行為,可處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10種行為之一的,市、區醫保局應當責令改正,責令退回已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并可處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以暫停服務協議:
1、未按照規定核驗基本醫療保險憑證,為違規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就醫或者配藥的個人,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2、通過向參保人員重復收取、分解收取、超標準收取或者自定標準收取費用,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3、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或者約定服務范圍以內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醫療服務設施充當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或者約定服務范圍以內的其他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醫療服務設施,或者提供與實際開展醫療活動不相符的結算票據、費用清單、處方以及其他記錄材料,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4、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5、允許非注冊醫師從事醫療服務,或者本單位注冊醫師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執業地點從事醫療服務,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6、超出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7、未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比例,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8、將應當由參保人員負擔的醫療費用計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9、將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要求參保人員負擔的;
10、采取其他損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方式,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8大行為,處以3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
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8大行為之一的,市、區醫保局應當責令改正,責令退回已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以暫停服務協議或者解除服務協議;情節嚴重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還應當暫停服務協議或者解除服務協議:
1、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或者約定服務范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醫療服務設施充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或者約定服務范圍以內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醫療服務設施,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2、將生活用品、保健滋補品等非藥類物品充當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內的藥品,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3、采用為參保人員重復掛號,重復或者無指征化驗、檢查、治療,分解或者無指征住院等方式,提供醫療服務,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4、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無指征超療程或者超劑量用藥、重復用藥,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人員配藥,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5、采取出租、轉包科室等方式,為無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資格的個人或者機構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6、未按照規定簽訂、變更服務協議,擅自實施聯網或者擅自與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零售藥店實施聯網,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7、為參保人員冒領、多領生 育生活津貼和生 育醫療費補貼出具生 育醫學證明或者病史,損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8、采取其他嚴重損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方式,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騙取醫保支出,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另外,辦法還規定,定點零售藥店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市、區醫保局責令退回已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處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費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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