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藥網 政策法規】近日,廣東省藥監局起草了《《廣東省藥品零售企業開辦驗收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企業應配備一定數量、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及崗位職能相適應的執業藥師和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從事質量管理、藥學服務及處方審核等工作。
具體包括8個方面,其中一點明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審方藥學服務的,其總部應當建立與其經營規模、審方數量相適應的遠程審方體系,原則上按照每增加300張處方至少增加1名執業藥師的配比,配備若干執業藥師開展集中審核處方。”
同時明確,“其所屬經營處方藥、中藥飲片的連鎖門店,應至少現場配備1名執業藥師(藥學或中藥學)負責處方復核、指導合理用藥。”
這也意味著,藥店開展遠程審方藥學服務有了新要求。根據文件規定,企業應有與經營藥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非珠三角地區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營業場所使用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珠三角等地區地級以上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轄區和企業經營實際需要適當調整,但應不小于60平方米)。上述面積指同一平面上的連續面積。
在農村地區設立的藥品零售企業,各地級以上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轄區和企業經營實際適當調整營業場所面積要求。申請僅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其營業場所面積不作具體要求,但應與其經營品種、規模相適應。另外,對于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有有效隔斷的獨立區域,周圍環境不得對藥品造成污染。
可見,未來該省藥店執業藥師需要根據藥店使用面積配備,并且面積越大所需配備的執業藥師越多。
按照《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審方藥學服務的,其總部應當建立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遠程審方體系,配備若干執業藥師開展集中審核處方;其所屬經營處方藥、中藥飲片的連鎖門店,應當至少在現場配備1名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復核與指導合理用藥。同時在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偏遠農村地區,經營處方藥、中藥飲片的藥品零售企業,允許其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
根據文件,其所指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深圳、東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門、肇慶市。偏遠農村地區則指的是省內非珠三角地市縣級以下鄉鎮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地區,也就是說為未來兩年內,允許這些地區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數據統計,截至2020年年底,廣東省有零售連鎖門店21824家,零售藥店31848家,總計門店數53672家。隨著文件的發布,這也意味著廣東省5萬多家藥店將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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