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藥網 政策法規】6月15日,國家醫保局公告,正式就《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文件主要對醫療保險的籌資和待遇、基金管理、醫藥服務、公共管理服務、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多項內容進行了規定。
征求意見稿共8章70條,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等主體責任。其中強調了6項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包括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同時,遇到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范圍經法定程序,可作臨時調整。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16日。
在籌資方面,征求意見稿顯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并實行用人單位統一代扣代繳制。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財政和個人共同承擔。
對于享受低保的人、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另外,征求意見稿還對醫保使用不規范行為制定了處罰措施。其中提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定點醫藥機構存在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內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規定與醫療保障信息系統進行對接等情形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業內認為,該法規有利于構建更加公平可持續的全民醫療保障體系,推進醫療保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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