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藥網 政策法規】5月17日,遼寧省藥監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公告顯示,針對該省執業藥師隊伍發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區執業藥師不夠用、配備難的實際情況,該局起草制定了《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到,在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鄉鎮農村地區,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含零售連鎖經營門店)配備執業藥師確有困難的,允許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同時有強調,對鄉鎮農村地區藥品零售企業申請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替代執業藥師的,要嚴格審核把關,對于企業已按國家要求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不得允許其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替代。
我國2018年出臺的《全國零售藥店分類分級管理指導意見》要求,零售藥店至少配備一名執業藥師。但目前執業藥師缺口較大,尤其是城鎮鄉村的藥店藥師緊缺情況難以緩解。《2019年度藥品監管統計年報》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藥品零售連鎖企業6701家,零售連鎖企業門店29.0萬家;零售藥店23.4萬家。而截至2019年底,全國注冊于零售藥店執業藥師人數46萬余人。從數據可以看出,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缺口巨大,不夠用、配備難的問題猶存。
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執業藥師不夠用、配備難的實際情況,《國家藥監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提出,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政策,并設置過渡期。過渡期內,對于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地區,允許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不超過2025年。
除了遼寧省以外,針對鄉鎮農村地區,筆者了解到2020年以來已有多省發文明確可暫時不用配備執業藥師。
例如,3月16日,安徽省藥監局發布的《關于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使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提出對于在鄉鎮及以下地區的零售藥店(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未配備執業藥師的(不含已配備),允許配備使用藥學技術人員(含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從業藥師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
此前,寧夏藥監局印發的《關于零售藥店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也提到,農村鄉鎮以下地區(不含縣、市、區政府及寧東管委會所在鎮城區)現有零售藥店,配備執業藥師確有困難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備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值得一提的是,業內認為這些地區可暫時不用配備執業藥師僅是權宜之計,2025年以后藥店還是有必要配備足夠的執業藥師,對患者進行更好的藥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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