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藥網 政策法規】 近日,一份由國家醫保局發布的《關于建立藥品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函在醫藥圈流傳。意見稿指出,將建立6項制度,包括:建立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守信承諾制度;建立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主動申報制度;建立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信息校驗制度;建立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建立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分級懲戒制度;建立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信用修復制度。
據了解,帶金銷售等醫藥商業賄賂歷來是醫藥行業的“頑疾”,也被認為是藥價高企的主要推手。多年來,不同部門針對藥企帶金銷售采取了種種策略,但要么是懲罰很難落地執行、要么是懲罰較輕,大多影響有限。但是自2019年以來,從財政部、醫保局聯手對77家藥企進行財稅核查風暴,獲得藥企一手成本結構信息;到目前建立懲戒體系,配合藥品集采、藥價談判等對藥企產生實質影響的醫保支付領域改革,可見,國家醫保局正在織起一張大網,從源頭建設中國醫藥市場誠信體系,抑制醫藥商業賄賂行為,同時著手進行醫藥招標采購領域的變革。
另外,相關分析人士指出,以往在招標中,企業也會寫承諾書,但在購銷環節出現賄賂等問題的時候,以往都是處罰醫藥代表、經銷商,很少有企業受罰。以往懲戒措施主要重受賄輕行賄。但是,上述六項藥品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實施以后,企業再想置身事外就難了。
無論是醫藥購銷領域反腐風暴,還是形成更科學完善的招采制度,市場都需要一個更體系化、可執行,覆蓋醫藥行業全流程監管的藥企行為信用評級,因此《征求意見稿》應運而生。如果這份征求意見稿正式實施,藥企的行為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管,加速市場規范化。
盡管對于企業的懲罰措施、失信制度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但是此次不同的是,明確了藥企要作為責任主體,代理商賄賂等需要被“連坐”。“以前不合規,商業賄賂大多是經銷商在搞,企業還可以有防火墻,現在這個政策一出,經銷商違規也算企業連帶責任,經銷商這個體系就徹底需要改變了。”業內人士表示,以后渠道不能自控的企業,成本不能滿足國家招投標價格要求的企業,注定被淘汰。
面對新的制度,醫藥代理模式將面臨洗牌。以代理模式為主的制藥企業需通過轉型,對營銷體系進行變革,以應對未來的行業巨變。據悉,以代理模式為主的制藥企業,原來的營銷體系都很簡單,其以招商體系為主,市場、物流或者銷售管理為輔。但是新的形勢下,這種有些簡易的營銷體系已經不再適用,企業需要根據市場和政策形勢進行調整。
另外,有分析人士指出,近兩年隨著4+7國家集采的推行,價格已經擠壓很厲害,渠道和量已經由國家承諾,單純賣貨的代理商已經沒有生存空間了。經銷商體系也必須要轉型,轉變成醫藥企業的配送商、學術服務商、售后服務商等,不然就要被淘汰。
近日,國家醫保局《關于建立藥品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措施非常的明確與具體。由此,關于建立藥品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正在從政策層面,逐步落實到具體實施與執行層面。根據藥企的信用等級采取分級懲戒制度,并且失信行為與集采、掛網、配送以及“欺詐騙保”掛鉤。這些制度對與有商業賄賂歷史與不良記錄的企業殺傷力巨大!同時醫藥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將讓合規市場營銷的企業大大獲益!在新的制度下,企業還需積極調整自己的營銷體系,以獲得更長遠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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