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藥網 行業動態】近日,國家醫保局征求《關于建立藥品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在醫藥圈廣泛流傳。業內普遍認為,此次《意見》的出臺,就是為了遏制近年來醫藥領域商業賄賂、操縱市場等行為造成的藥品價格虛高、醫療費用過快增長、醫保基金大量流失等,嚴重危害醫保基金安全的行為。
據了解,此次《意見》要求建立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守信承諾制度;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主動申報;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信息校驗;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信用評價;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分級懲戒;以及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信用修復等6項制度。
如在《意見》中可以看到其明確提出了,醫藥企業應提交承諾書,承諾杜絕商業賄賂行為,并對代理的賄賂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醫藥企業是失信行為主動申報的責任主體,瞞報、漏報將按失信處理。并且還將對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失信行為開展信息校驗,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定期梳理法院裁判文書。除此之外,還為醫藥企業制定了四個信用評價等級,若違法違規,則將按照藥企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懲戒,懲戒與集采、掛網、配送以及“欺詐騙保”掛鉤。
《意見》還特別提出,醫藥企業涉嫌醫藥商業賄賂、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被立案處罰的,應主動申報,涉及帶金銷售的,應詳細說明案件所列藥品 “現金回扣”情況,不得瞞報、漏報、不報。未按要求主動申報的,一經查實,作為失信行為處理。
事實上,“建立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并非初次在業內被提及。從去年10月、12月,到今年的3月、4月,國家醫保局就一直在頻繁地提到要建立招標采購信用機制,并把信用與集采招標掛鉤。
例如,在2019年10月國家對外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的意見》中,就特別提出了將強化藥品價格常態化監管。完善藥品價格成本調查工作機制,建立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對于存在價格上漲幅度或頻次異常、區域間價格差異較大等情況的藥品,綜合運用成本調查、暫停掛網等措施,予以約束。除此之外,還將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建立部門協同聯動工作機制,開展多部門聯合整治。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處置相關責任人,形成有效震懾。
2019年12月,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關于做好當前藥品價格管理工作的意見》。《意見》提出,國家和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聯動,依托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以藥品經營者為對象,圍繞質量、供應、價格、配送等方面的關鍵指標,研究推進可量化的藥品價格誠信程度評價,探索建立量化評分、動態調整、公開透明的醫藥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今年3月,國家下發的《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則再次強調了要“建立藥品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全國交易價格信息共享機制。建立醫藥價格信息、產業發展指數監測與披露機制,建立藥品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完善價格函詢、約談制度。
總的來說,這些文件都充分證明了國家對于為藥企建立建立信用評級的決心,也意味著一旦出現違規違法問題,企業將面臨巨大的違法成本。未來,藥企在招采及營銷的過程中,需要更加嚴格審視及規范自身行為,如果因為一些違法原因被列入失信,將有可能失去招采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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