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藥網 政策法規】6月24日,甘肅省藥監局發布了有關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通知對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做出了詳細的要求。
通知明確,省內部分少數民族及貧困地區可以暫緩配齊執業藥師以外,其他地區務必要在明年年底之前完成執業藥師配備。
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的前提下,該省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全境,2020年脫貧的隴南市宕昌縣、西和縣、禮縣,定西市通渭縣、岷縣,慶陽市的鎮原縣全境及其他縣級行政區縣城以外的鄉鎮、村組,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允許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到2025年12月31日。
上述地區以外地區,此前已開辦的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可繼續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近期以來,除了甘肅省以外,多地都有發文,明確省內完成執業藥師配備的時間安排,包括青海、遼寧、安徽、陜西、寧夏等。
例如,5月28日,青海省藥監局發布《關于零售藥店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就零售藥店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管理有關事項做了相關要求,其中明確對尚未單獨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準開辦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按以下規定配備執業藥師:位于西寧市地區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2022年12月31日前必須配備執業藥師;位于海東市地區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2023 年12月31日前必須配備執業藥師;位于海 南、海西、海北地區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2024年12月31日前 必須配備執業藥師;位于黃南、玉樹、果洛地區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2025年12月31日前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寧夏藥監局也發布通知,對于尚未單獨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準開辦的零售連鎖企業門店),2023年3月6日后按以下規定配備執業藥師:位于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城市地區的門店,2023年年底前必須配備執業藥師;位于各縣及靈武市、青銅峽市、紅寺堡區政府、寧東管委會所在地城區的門店,2024年年底前必須配備執業藥師;其他位于鄉鎮及農村地區的門店,2025年年底前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執業藥師是指藥品經營領域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在藥品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進行質量監管和從事藥學服務,對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根據2020年11月國家藥監局發布的《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執業藥師不夠用、配備難的實際情況,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政策,并設置過渡期。隨著各地發文推進執業藥師配備政策,相關地區的藥店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執業藥師配備,才能保障藥品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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